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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189 (第2/4页)
,官司互举,中央遣使巡察等。 6.刑罚: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“折杖法”,把五刑中的笞、杖刑一律折为臀杖;徒刑折为脊杖,杖后释放,不再服劳役;流刑折为脊杖,杖后除原为加役的改为就地配役三年外,其余流刑均改为就地配役一年。 7.配役和刺字 配役又称“刺配”,是指对罪犯先杖打脊部然后刺面再押解到指定地点服役的刑罚,是集杖、黥、流、役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刑罚。宋初配役刑除了要杖责外,大多要刺面,是古代“黥刑”的复活,这也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对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严惩。刺面多用针刺;刺的部位依情节轻重有耳后、背、额、脸的区分;刺的内容,或刺字或刺其他符号,刺字一般是刺罪名如强盗犯就在额部刺“强盗”二字,也有刺上所服劳役的名称如“某指挥杂役”、“某州某军重役”等;刺记号一般是刺环形,也有刺方形的,刺字或记号的大小也有规定;刺的深度也因罪行轻重而不同,一般根据配役地点来分,配本城刺四分,配牢城刺五分,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刺七分。 配役的地点宋初多送往西北边地服军役,后因犯人往往逃亡塞外勾结外族入侵,遂改为发配海岛或广南地方。根据犯罪的轻重依次为:海岛包括登州(今山东蓬莱)沙门岛和通州海岛,远恶州军包括琼州、万安、昌化、朱崖(今均属海南),广南,3000里外,2500里外,2000里外,1500里外,1000里外,500里外,邻州,本州等。配本州、邻州、500里外的多在本城,千里外以上的则大多在牢城。宋军种有禁军、厢军、乡兵和蕃兵,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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