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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章徐卫故意伤害案之二 (第2/3页)
了老人一句,老人也就离开了。 翌日九点,徐卫故意伤害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。 徐卫精神萎靡地在两名法警押解下,坐在记录台前的站笼内。 一切庭审准备工作顺利结束。 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庄严地步入法庭。 审判长:被告人,临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你故意伤害徐春梅,张巧儿一案,请你发表答辩意见。 徐卫:徐春梅是我打伤的,我认罪。但张巧儿不是我打伤的,我不认罪。 审判长:请公诉人围绕张巧儿被害一案向本庭举证。 公诉人:一,被告人供述。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承认袭击张巧儿,但其供述当天他骑自行车去市中院开庭,经过张巧儿被伤害的具体地点。时间上也基本吻合。 二,两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。两名证人见到张巧儿摔倒后,路南侧的芦苇荡走出一个穿着,身高,外部形态均和被告人高度相似的青年人。 本局让两名证人对混有被告人照片的十张相似照片,让二名证人辨认。二名证人均正确地指认了被告人的照片。 三,痕迹物证鉴定材料一份。侦查机关在现场调取完整足印两枚,鞋印一枚。经比对与被告人足迹,鞋印均相符。 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张巧儿的犯罪行为。 审判长: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人阅卷并质证。 法警将公诉人手中的证据转交给徐卫,示意徐卫认真阅卷后发表质证意见。 审判长:被告人徐卫,你大约需要多长时间阅卷?是否需要本庭休庭后让你阅卷? 徐卫:不需要。这些证据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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